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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拒绝或拖延退货 最高可罚卖家50万

作者:佚名   时间:2015-02-05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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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的商家最高将受到50万元的处罚。

去年新《消法》实施,赋予了消费者网购后悔权,也让“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投诉明显增多。其中,多数都是针对网络卖家对“七天无理由退货”设置较高的退货门槛,甚至拒绝退货的情况。

现在这些霸王条款有望成为历史,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办法》中明确,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的商家最高可受50万元的处罚,该处罚办法将在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

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

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等。

提醒:四类商品不在退货范围内。

不过,并不是所有商品都在“七天无理由退货”范围内。记者了解到,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不在退货范围内。

另外,除四类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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