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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中的法律问题

作者:佚名   时间:2014-08-30   分享到:

1.由于来自电子商务的贸易具有很大流动性,对某个企业从一个国家市场获得的收入和可能不断增加的交易较难于追踪,因此税收管辖权难以分清.
2.网上电子商务的付诸应用使得纳税主体具有不确定性,客户端还是服务器?或者其他乎,从而对企业通过互联网提供的贸易,服务及纳税等很难控制和管理.
3.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交易和纳税的无纸化申报,使账簿,凭证无纸化,而这些电子凭证又可以不留痕迹地被轻易修改,这就使传统的纸制凭证为根据的税收征管推动基础.
4.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产销直接交易以及列形产品交易,导致了商业中介作用的削弱和逐渐蒸发,从而使依赖中介税款的作用也随之削弱和取消.
5.电子商务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和承隐蔽性,交易环节模糊不清,税基约束弱化,导致了各种新的避税形式的出现.
6.电子商务将碑以有形财产形式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政府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服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就很判定,这必然引起税收的列争论,电子商务打破了劳务的提供地与消费间的传统联系,虽然劳务的消费地在本国,但劳务的提供地并不在本国,这同样也限制了将网上销售视为劳务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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